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3民初2951号之一
原告:南京贝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健康路128-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号1幢2层J272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云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桥路377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贝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颖置业有限公司、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云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南京贝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贝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贝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73元,减半收取计2286.5元、保全费1611元,以上合计3897.5元,由***颖置业有限公司、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云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 扬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