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3民初2770号
申请人:南京贝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健康路128-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金沙江西路1555弄20号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云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路575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南京贝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颖置业有限公司、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云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贝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颖置业有限公司、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云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81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贝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颖置业有限公司、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云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81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