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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贝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颖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3民初2951号 申请人:南京贝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健康路128-1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号1幢2层J2727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云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桥路377号1幢。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京贝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颖置业有限公司、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云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贝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颖置业有限公司、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云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81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贝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颖置业有限公司、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云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81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 扬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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