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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宝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21639号 申请人:沪宝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淮安市。 申请人沪宝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以(2022)沪0114财保441号冻结被申请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等人民币1,005,368.23元。申请人已与被申请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并申请撤回起诉,现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被冻结银行账号等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 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