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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宝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21639号之一 原告:沪宝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 原告沪宝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现原告沪宝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沪宝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沪宝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周 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