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21639号之一
原告:沪宝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
原告沪宝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现原告沪宝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沪宝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沪宝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周 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