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1261号之一
原告:江阴市大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N8G3499,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锡澄路1189号和新国际纺织城4幢11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1GUGLQ7H,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号1幢2层J272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季**,男,1981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原告江阴市大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江阴市大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阴市大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大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1610元(江阴市大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大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相 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