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虞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红山区精致五金机电商行与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402民初304号
原告:红山区精致五金机电商行,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头道街长虹小区1号楼。
经营者:李永胜,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头道街长虹小区1号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迪,内蒙古京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上海虞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妙境路607号2楼。
法定代表人:屠逸兴,职务不详。
原告红山区精致五金机电商行与被告**、***、上海虞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材料款1529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红山区精致五金机电商行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红山区精致五金机电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红山区精致五金机电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红山区精致五金机电商行负担。
审 判 员 李 建 坡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