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2087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终止于2023年1月16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终止于2023年1月16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工业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616098X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上海虞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秋兴路875号7幢3层25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8YFH5T。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原告***与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虞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484元(原告已预缴),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459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