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航蓝天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北京中航蓝天与江苏南通六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602民初1860号
原告北京中航蓝天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刁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航蓝天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中航蓝天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航蓝天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6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连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