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26民初2632号
原告陕西电子信息集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91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睿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睿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眉县滨河文化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县(合力滨河首府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593314979M。
法定代表人*西秦,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电子信息集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眉县滨河文化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电子信息集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1225元,减半收取256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贵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小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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