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6196号
原告:陕西电子信息集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平,陕西睿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仁国,陕西睿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流金数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焕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举林,男,汉族,1983年7月7日出生,住陕西省宁陕县,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电子信息集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流金数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电子信息集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电子信息集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34元,减半后1467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孟元元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邢彤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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