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113执12509号
**,陕西电子信息集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电子信息集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市劳人仲案字(曲江)[2020]第589号裁决,**、陕西电子信息集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均对该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民终11624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本院作出的(2020)陕0113民初21486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电子信息集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电子信息集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负担了本案的执行费842元。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13执1250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3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