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59924号
原告: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沪青平公路3797号30-174。
法定代表人:催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志强,上海平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上海南汇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听潮路101弄1-3号。
法定代表人:周冬。
被告二:上海星火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民乐路135号A243室。
法定代表人:黄磊。
原告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南汇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上海星火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邢怡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蒋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