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3执8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文安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9号院2号楼5单元801。
法定代表人:陶海。
被执行人:复华文商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号7号楼1层7103。
法定代表人:朱建军。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京仲裁字第267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文安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复华文商产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复华文商产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七十六万零四百一十元一角四分。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斯恩艾特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利息(自2019年5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以六十九万九千四百二十五元四角六分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复华文商产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复华文商产业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一万零四元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五、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复华文商产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宁 群
审判员 徐 辉
审判员 魏志斌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