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安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文安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博翔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通知被执行人用)

(2021)皖0103执恢754号

安徽博翔交通技术有限公司:

你与北京文安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文安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博翔交通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1234元(期限为实际冻结之日起一年)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326元,由申请人北京文安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合肥寿春路支行

户名: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账号:×××03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联系人:张巍玮联系电话:189××××0123

本院地址:法院地址邮编: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