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安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文安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博翔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3民初4943号
申请人:北京文安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7号楼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76351828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博翔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亳州路372号晨欣园10幢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Y4CT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文安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博翔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审理,申请人北京文安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博翔交通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361234元人民币或者等额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书(保函),为北京文安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文安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博翔交通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1234元(期限为实际冻结之日起一年)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326元,由申请人北京文安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