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91执17484号
申请人郑州英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99号附1号2号楼20层2011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56号创业中心兴***2号楼1楼。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关于郑州英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168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郑州英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11月28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后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
四、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前往兰考县行政服务中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294008元并返还申请人郑州英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五、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提起第二次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六、本院工作人员于2019年12月5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
七、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对申请人代理人进行终本约谈,并告知其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