曙光信息产业(北京)有限公司

泰华智慧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曙光信息产业(北京)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民初373号
原告:泰华智慧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2008号银荷大厦4-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40980964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济南。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济南。
被告:曙光信息产业(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3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9MA3MP8T646。
法定代表人:历军,董事长。
原告泰华智慧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曙光信息产业(北京)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泰华智慧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泰华智慧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华智慧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00元,减半收取计16000元,由原告泰华智慧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林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焦光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逄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