曙光信息产业(北京)有限公司

东网科技有限公司与曙光信息产业(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民终3472号
上诉人东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曙光信息产业(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38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在曙光公司与东网公司签订的《辽中区数字化校园升级项目补充协议》中,双方约定了两种情形下东网公司应赔偿曙光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曙光公司亦明确其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就是上述约定,则应就双方约定的东网公司向曙光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否成就以及曙光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范围进行审查。虽然一审判决明确“东网公司向曙光公司履行赔偿义务之后,相应的权益由东网公司享有”,但曙光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表示不理解“相应的权益”是什么意思,且其已通过诉讼的方式直接向案涉辽中区数字化校园升级项目所涉及的21所学校主张相应设备款,亦表明其不确认东网公司向其履行赔偿义务之后即享有向案涉辽中区数字化校园升级项目最终用户主张相应设备款的权利。由此,应结合《辽中区数字化校园升级项目补充协议》的约定,对双方约定的东网公司向曙光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否成就以及曙光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范围进行进一步查明。综上,本案应发回重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期间,曙光公司称其就案涉设备以案涉辽中区数字化校园升级项目所涉及的21所学校为被告,已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21所学校向其支付设备款,上述案件正在审理中。曙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为要求东网公司支付项目款8 407 021元及该款项的资金占用利息,在本院审理期间明确其诉讼请求的依据为2018年5月10日曙光公司与东网公司签订的《辽中区数字化校园升级项目补充协议》的约定。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388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东网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 79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杜卫红 审 判 员 刘 慧 审 判 员 邵 普
法 官 助 理 习亚伟 书 记 员 张雪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