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博艺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博艺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执73号
申请执行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博艺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682707453,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坚,该公司总经理。
**与苏州工业园区博艺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114民初67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苏州工业园区博艺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前支付**养护费16000元。二、**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争议。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博艺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如下措施:
1.2020年1月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博艺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处罚预告书、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指定的法律义务,并告知其未按期履行的相关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博艺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本院说明情况。
2.2020年1月7日、2020年4月7日,本院依法通过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博艺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两次查控,根据反馈结果,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余额过少,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
3.2020年3月20日,本院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博艺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对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博艺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坚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4.2020年4月22日,本院执行人员依法前往苏州工业园区博艺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唯亭科技园进行调查,但未能找到被执行人。
5.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依法前往苏州正源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保全了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博艺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公司的工程款(南京蓝光公园项目),但因工程仍在结算中,故暂无法提取。
6,本院2020年4月22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博艺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苏E×××××车辆,查封期限两年,但未实际控制。
7.2020年5月22日,本院依法与申请执行人**进行谈话,告知其本案的上述执行情况以及协助本院查控执行的法律义务并且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悬赏执行,并告知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博艺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暂时未有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博艺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愿意申请悬赏执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卫方
审判员  李筱艳
审判员  苏 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