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博艺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宗根管业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博艺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执33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宗根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虎泉路********。
法定代表人:杨宗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越,江苏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彪,江苏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博艺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科技园v>
法定代表人:徐坚。
申请执行人苏州宗根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博艺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的(2020)苏0508民初27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博艺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宗根管业有限公司货款399429.9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99429.96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76元,减半收取3738元,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博艺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宗根管业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立案后,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2、2020年10月2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4789元,其中3738元作为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另扣除本案执行费5948元后,余款35103元已转入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苏E×××**的汽车两辆已被本院档案查封,查封到期日分别为2022年11月3日、2023年1月12日,但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控制,暂不能处置。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10月28日,本院向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0年12月29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1年1月1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货款399429.9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38元、本案执行费5948元,除本案案件受理费3738元、本案执行费5948元及前述部分执行款35103元外,余款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勇
审判员 张 鹏
审判员 俞优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陆静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