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博艺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4579某某与苏州工业园区博艺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591民初4579号
原告:**,男,汉族,1994年10月27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开县。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博艺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宏业路168号标准厂房E4东办公室1-3。
法定代表人:徐坚。
原告**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博艺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艺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于2021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博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机械费241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至2019年期间,为被告在苏州工业园区唯亭朱街首末站东侧的绿化项目施工,期间产生挖机费用49100元,被告在2019年4月支付了25000元,尚欠原告24100元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博艺公司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主张被告结欠挖机费24100元未付,向本院提交《挖机费用》一份,载明:“2018年至2019年朱街项目**挖机共计肆万捌仟壹佰元整,¥49100元。苏州工业园区博艺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经办人:周文学。日期:2019年1月28日。”
关于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及上述《挖机费用》的形成过程,原告陈述,被告承包了无锡市园林古典建筑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公司中标的唯亭朱街公交车站台首末站东边公园的绿化项目,2018年4月,被告工作人员周文学电话联系原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绿化移树服务;具体的合同内容为原告使用挖机挖坑,同时将树木种下,后将地面整平;合同履行期间约几个月,每日工作完成后,均签署相应单证,在年底时,原告将单证交付被告对账后,周文学出具上述《挖机费用》给原告。
关于被告的付款情况,原告陈述,其向被告催款后,被告法定代表人徐坚电话联系原告要求至被告处结账,原告至被告处后,被告工作人员以现金形式向原告支付20000元,另以微信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5000元,合计支付25000元,被告尚欠原告24100元。就原告向被告催款的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手机通话记录一份,载明原告于2019年2月至4月期间与姓名为“徐坚、博艺”、电话号码为“181××××2288”联系电话存在多次通话记录。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挖机费用》、通话记录以及当事人于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原、被告存在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且被告结欠原告挖机费24100元未付,向本院提交了《挖机费用》,载明被告结欠原告挖机费用未付,该《挖机费用》上有相应人员签字确认。另,对于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过程及原告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原告均给予了合理说明。对于原告的被告欠款事实,被告未到庭抗辩,亦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原告主张,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被告欠款事实予以确认,该款被告应支付原告,现原告自认被告已付25000元,被告尚欠原告24100元未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4100元的主张,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博艺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挖机费24100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元,减半收取计201元,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博艺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退费申请,由本院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支付。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本案诉讼费账户名称为: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园区行政中心支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 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嵇洋洋
附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