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1022执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固安县,证件号码13102219871225117X。
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博艺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固安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固安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冀1022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博艺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博艺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偿还买卖合同纠纷款3844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博艺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唯亭支行账号为10×××50内的存款3844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