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迈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苏州长得和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范易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931民初334号
原告:苏州迈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南门路2号683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061870122Q。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苏州长得和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通园路236号博济苏印智造512A。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884649720。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被告:上海合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553号30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7034090643。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苏州迈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长得和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合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迈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迈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迈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0.00元,减半收取1,630.00元由原告苏州迈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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