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财保27号
申请人:上海合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553号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7034090643。
法定代表人:杨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英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虹路768号5号楼11层1117室(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80T4E7P。
法定代表人:郑军。
申请人上海合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杭州英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10897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2020年9月27日,杭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合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杭州英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1089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574元,由申请人上海合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钟飞燕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黄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