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科合迅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省西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中科合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15066号
原告:四川省西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文武西路471号。
法定代表人:李素琼,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婷,四川明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中科合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科园南路1号4号楼8层1、2、3、4号。
法定代表人:朱谨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琪,女,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
原告四川省西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中科合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四川省西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西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西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原告四川省西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薇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陈思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