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603号之二
原告:成都中科合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1号4号楼8层1、2、3、4号。
法定代表人:朱谨颋,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琪,女,公司员工。
被告:大唐联诚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刘欣,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中科合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唐联诚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成都中科合迅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大唐联诚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中科合迅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成都中科合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晓
审 判 员 陈 红
人民陪审员 邱晓川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法官 助理 周 燚
书 记 员 胡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