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科合迅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中科合迅科技有限公司、大唐联诚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保43号
申请人:成都中科合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谨颋,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琪,女,198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大唐联诚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刘欣,执行董事。
申请人成都中科合迅科技有限公司与大唐联诚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中科合迅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唐联诚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在4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本院(2019)川01知民初603号之一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冻结大唐联诚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科技馆支行的账户(11×××30_1)内的存款,限额4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如需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在本次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邓云茂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