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联达信息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芯联达信息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民特175

申请人:芯联达信息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8号楼一层119房间。

法定代表人:杨宏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雯珠,女,芯联达信息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负责人。

被申请人:杨茜,女,19898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申请人芯联达信息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联达公司)与被申请人杨茜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海劳人仲字[2019]5220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于201941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

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芯联达公司于201942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芯联达公司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芯联达信息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申请费五元,由申请人芯联达信息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刘 芳
审  判  员   姚 红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牛隽月
书  记  员   卢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