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联达信息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民特175号
申请人:芯联达信息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8号楼一层119房间。
法定代表人:杨宏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雯珠,女,芯联达信息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负责人。
被申请人:杨茜,女,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申请人芯联达信息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联达公司)与被申请人杨茜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海劳人仲字[2019]第5220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
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芯联达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芯联达公司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芯联达信息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申请费五元,由申请人芯联达信息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刘 芳
审 判 员 姚 红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牛隽月
书 记 员 卢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