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田册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东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田册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1民初2099号
原告:湖南东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东牌楼街111号东港名苑1201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汶杉,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田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环街66号9栋9层90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原告湖南东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田册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受理。2020年5月13日原告湖南东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田册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湖南东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东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田册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75元,由原告湖南东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