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田册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东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田册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1执保153号
申请人:湖南东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东牌楼街111号东港名苑1201房。
被申请人:四川田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环街66号9栋9层907号。
申请人湖南东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田册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2268816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提供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一份在2268816元范围内为此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东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田册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2268816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