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田册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田册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思明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1民初543号
申请人:四川田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环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申请人:四川思明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正街********div>
法定代表人:冷朝君,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冷朝君,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原告(即申请人)四川田册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即被申请人)四川思明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冷朝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田册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思明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冷朝君所有的价值2137333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同时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为此诉讼保全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田册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思明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冷朝君所有的价值2137333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