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四川思明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正街********d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亚灵,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原告四川田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思明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田册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田册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田册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思明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4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四川田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四川田册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
审判长徐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荣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