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川01知民初125号
原告:四川田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环街66号9栋9层907号。
法定代表人:张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九洲电子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765号天府软件园。
法定代表人:黄异嵘,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翠,系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田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册科技公司)与被告成都九洲电子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电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田册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九洲电子公司向其支付合同款150000元;2.判令九洲电子公司向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违约金计算方式:自2020年8月8日起,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九洲电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12日,九洲电子公司与田册科技公司就宁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及农村三资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建设项目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田册科技公司为九洲电子公司提供宁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及农村三资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建设事宜;九洲电子公司应依据合同之约定向田册科技公司支付合同款等相关事宜。合同签订后,田册科技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完成了宁南项目系统平台的建设,达到九洲电子公司支付合同款并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条件。期间,田册科技公司多次与九洲电子公司沟通要求其积极履行义务,支付合同款并退还履约保证金,但截止田册科技公司起诉前,九洲电子公司仍尚余150000元未支付给田册科技公司。九洲电子公司拒不足额向田册科技公司支付合同款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成都九洲电子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前向四川田册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150000元、保全费1278.18元、案件受理费1666.5元,以上共计152944.68元;
二、成都九洲电子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前向四川田册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5000元;
三、四川田册科技有限公司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者有授权的代理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钟晞鲲
审 判 员 张洪亮
人民陪审员 葛宇东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艾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