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田册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田册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九洲电子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13989号

原告:四川田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环街********。

法定代表人:张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九洲电子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天府软件园div>

法定代表人:黄异嵘,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田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册科技公司)与被告成都九洲电子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电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立案。

田册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九洲电子公司退还田册科技公司履约保证金150000元;2.判令九洲电子公司向田册科技公司支付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资金占用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计算方式:自2016年6月1日,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9月10日为1636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2日,九洲电子公司与田册科技公司就宁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及农村三资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建设项目达成一致意见,田册科技公司向九洲电子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155500元,双方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该合同约定:田册科技公司为九洲电子公司提供宁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及农村三资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建设事宜;九洲电子公司应依据合同之约定按时向田册科技公司支付合同款等相关事宜。合同签订后,田册科技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完成了宁南项目系统平台的建设,达到九洲电子公司支付合同款并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条款。期间,田册科技公司多次与九洲电子公司沟通要求九洲电子公司积极履行义务,支付合同款并退还履约保证金,但截至田册科技公司起诉前,九洲电子公司仍尚余150000元未支付田册科技公司。田册科技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田册科技公司(乙方)与九洲电子公司(甲方)就九洲电子公司委托田册科技公司研究开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签订案涉《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合同对研究开发的案涉信息管理系统的项目要求、采购清单、技术方法和路径、研制开发进度、实物成果、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双方之间因履行涉研究开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的技术委托开发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属于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二款“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的通知》,本院并没有计算机软件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结合案涉《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解决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应当移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洪亮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