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田册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思明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543号之三
解保申请人:四川田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环街66号9栋9层907号
法定代表人:张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申请人:***,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被申请人:四川思明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郭家桥正街**号*幢*层*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即解保申请人)四川田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即被申请人)***、四川思明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作出(2019)川0191民初543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思明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137333元的财产予以保全。解保申请人四川田册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保全财产的诉讼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保申请人四川田册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思明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盐市口支行的账号44×××03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徐 佳
人民陪审员  马新民
人民陪审员  张 荣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