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7118号
原告:瀛和(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月光广场********。
主要负责人:张舒屏,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善有,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京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龙源大厦********iv>
法定代表人:唐剑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该公司员工。
原告瀛和(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告武汉京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诉讼期间,原告瀛和(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瀛和(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瀛和(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瀛和(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培民
人民陪审员 曾纪滨
人民陪审员 赵 凡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程果
书记员舒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