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京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磊若软件公司与武汉京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630号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市贝克镇西路2693号(W2693BakertownRoad.Helenville.WI53137.USA)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京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4号龙源大厦A座1单元10楼1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的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武汉京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其诉讼请求第二项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10000元”,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实收23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峰

二○二○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