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京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丽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京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1民初253号
原告:武汉丽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珞狮南路519号明泽丽湾7幢1层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京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中北路24号龙源大厦A座1单元10楼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波,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丽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京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丽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丽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丽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丽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顾青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高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