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终21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宝山路99号。
代表人:陈建军,该支行行长。
原审被告:浙江安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19-1(3-2-1)室。
法定代表人:翁清棉,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翁清棉,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原审被告浙江安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翁清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9)浙0206民初3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蔡惠娜
审判员 莫爱萍
审判员 王亚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维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