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安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浙江安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06执4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宝山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796013914。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

被执行人浙江安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海曙区解放南路19-1(3-2-1)室,组织机构代码:79006601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4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

被执行人***,女,1974年3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奉化市。

本院在执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浙江安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浙0206执43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9)浙0206民初3487号判决书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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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曹得胜

审 判 员 薛天祥

审 判 员 赵 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周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