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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青岛分公司与山东青鸟软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54号
原告: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石岭路**名汇国际**楼8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064233555。
负责人:牟成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敦亮,男,1973年4月7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青鸟软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州路**国家通信产业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5539800538。
法定代表人:张登国,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山东青鸟软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青岛分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青岛分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9元,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省城建工程集团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泮晓朋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鑫
书记员王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