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晋06执75号
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山东精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山东精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以下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案执行款477520.00元及相关利息;
二、负担申请执行费3335.66元。
逾期不履行,将负担迟延履行金。三十日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你/单位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行
开户名称: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账号:62284016770********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刘永生联系电话:2282058,228****
本院地址:朔州市民福东街51号邮编:036002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