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科瑞软件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科瑞软件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02民初32838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华,黑龙江风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科瑞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异嵘。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科瑞软件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温同奇
人民陪审员  武建宇
人民陪审员  王一牛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