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民初1395号
原告:深圳市聚信创富网络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泰邦科技大厦12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3887115。
法定代表人:李咸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仪,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素伟,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思迪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圳湾科技生态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1747847H。
法定代表人:晋晓东。
第三人:深圳市创东方富程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竹子林求是大厦****信用代码91440300306180147M。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创东方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人:深圳市创东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大冲社区科发路**南山金融大厦2201码9144030066587698X9。
法定代表人:肖水龙。
原告深圳市聚信创富网络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思迪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深圳市创东方富程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创东方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原告深圳市聚信创富网络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聚信创富网络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莫如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