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航天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石民催字第23

申请人北京航天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东街31-8号楼。

法定代表人史红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明,男,198286日出生,北京航天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航天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中,申请人北京航天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111日以转账支票已过提示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航天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理由正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北京航天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干立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潘洁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