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航天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7民催5号
申请人:北京航天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东街3号1-8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101901035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寒,男,1994年12月4日出生,北京航天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会计,住北京市怀柔区。
申请人北京航天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申请人北京航天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航天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前以转账支票已过付款期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航天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北京航天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