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航天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申请公示催告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石民催字第23号
申请人北京航天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东街3号1-8号楼。
法定代表人史红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2年8月6日出生,北京航天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航天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中,申请人北京航天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以转账支票已过提示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航天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理由正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北京航天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