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5执保749号
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011号高新工业村T3栋1楼117、118、1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37528F。
法定代表人:李俊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志航,男,壮族,1985年10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顶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戈大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太舟坞408号1407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78623807E。
法定代表人:李羿。
被告:李羿,男,汉族,1978年1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金戈大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李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北京金戈大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李羿价值2517568.3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以深圳市金富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自有账户内资产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北京金戈大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李羿价值2517568.3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胜亮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廖植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