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司南(北京)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国信司南(北京)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8669号 原告:国信司南(北京)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百胜村1号9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元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元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87年7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男,2018年8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理人:***(****之母),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男,1950年10月12日出生,住陕西省勉县。 被告:***,女,1952年10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勉县。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国信司南(北京)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要求国信司南(北京)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平日延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工资差额、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1]第11286号裁决书。***、****、***、***与国信司南(北京)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均不服该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起诉在先,该案案号为(2021)京0108民初5800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与国信司南(北京)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均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两案应并案审理。因***、****、***、***起诉在先,故本案应并入(2021)京0108民初58004号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1)京0108民初5800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